徐州知名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梁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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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清算时未按规定告知债权人时应

添加时间:2018年4月11日 来源: 徐州知名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fllpgwls.cn/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在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在清算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在进行以上活动时未履行其义务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对该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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