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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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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未出资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没有足额出资股东和抽逃出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22日 来源: 徐州知名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fllpgwls.cn/
这些股东的股东资格问题,除对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有争议以外,对其他股东的股东资格认识是一致的。 一般情况下,未出资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没有足额出资股东和抽逃出资股东只要符合了作为股东的形式要件,而且完成了登记程序,形成对外公示效力,应当认定
这些股东股东资格问题,除对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有争议以外,对其他股东的股东资格认识是一致的。
  一般情况下,未出资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没有足额出资股东和抽逃出资股东只要符合了作为股东的形式要件,而且完成了登记程序,形成对外公示效力,应当认定其为公司股东 ,并要求该股东补足瑕疵(如履行未出资部分的出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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