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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建鹏,徐州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求臻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常见的洗钱渠道有哪些什么机构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其主要职责有哪些反洗钱法为您详细介绍。
一、常见的洗钱渠道有哪些
答:洗钱渠道主要有:1、现金走私;2、将大额现金分散存入银行;3、向现金流量高的行业投资;4、购置流动性较强的商品;5、匿名存款或购买不记名有价金融证券;6、制造显失公平的进出口贸易;7、注册皮包公司,虚拟贸易;8、设立外资公司;9、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入;10、购买保险;11、实施复杂的金融交易;12、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匿名账户;13、利用银行保密法洗钱。
二、什么机构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其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具体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为履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经中共中央编制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4月7日设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是为人民银行履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职责而设立的收集、分析、监测和提供反洗钱情报的专门机构。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要依据相关法律,根据国家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对大额与可疑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水平。主要职责是: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标准。
负责收集、整理并保存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
负责研究、分析和甄别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报告,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
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提供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报告及其分析结论。
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大额支付信息。
研究分析洗钱犯罪的方式、手段及发展趋势,为制定反洗钱政策提供依据。
负责研究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管理项目的业务需求,参与项目的开发,负责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根据授权,承担与国外金融情报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工作,配合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进行反洗钱领域的对外交往事宜。
承办人民银行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通俗的说,就是将;黑钱;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另外,国际上被纳入洗钱的还有:把合法资金变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把一种合法资金变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侵占;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以逃避监管和税收。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也规定了洗钱罪。根据该规定,洗钱行为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掩饰、隐瞒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本条所称;毒品犯罪;是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犯罪分子犯罪所获取的非法利益以及利用犯罪所得的非法利益所生产的孳息或者进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经济收益。根据刑法的规定,洗钱罪的行为对象只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洗钱罪的本质在于为非法资金披上合法外衣,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实现脏钱、黑钱的安全循环使用。刑法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洗钱行为:
提供资金账户,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的编号,为其转移非法资金提供方便。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具体是指协助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财产通过交易转移为现金或者本票、汇票、支票等金融票据,以掩饰犯罪所得财产的真实所有权关系等。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犯罪所得资金的来龙去脉,模糊其非法特征。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如以各种方式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到境外兑换成外币、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属的名义存入国外银行。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服务性行业、娱乐业等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将非法获取的收入注入合法收入中,或者用犯罪收入购买不动产、有价证券,然后再卖出等手段,掩饰、隐瞒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对犯洗钱罪的,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