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知名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梁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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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洗钱是怎么回事?恐怖融资与洗钱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17日 来源: 徐州知名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fllpgwls.cn/

  梁建鹏,徐州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求臻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网络洗钱是怎么回事?

  随着网络银行的出现和日趋成熟,网上支付业务成长迅速,交易额急速膨胀。据有关数据显示,2000年,我国网上支付业务只有0.7亿元,2005年达到了 135亿元,而这一数据到2007年则突破900亿元,短短数年间,基于...



  网络洗钱的途径主要有电子商务、网上拍卖、网上银行、网络赌博和网络保险。利用网上支付洗钱与网络洗钱、电子资金转账洗钱一样都属于高科技洗钱方式。而其中利用电子商务交易,通过在线支付实现网络洗钱的方式就是利用网上支付洗钱。从数学集合意义上表述,网上支付洗钱是网络洗钱的真子集。


  电子资金转账系统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利用电子手段实现资金的转移和调拨,是一种安全有效的资金汇划方式。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可实现快速跨境资金转移,可以通过电话银行和网络银行对账户直接进行转账操作。


  电子资金转账洗钱就是对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运用,从数学集合意义上表述,是网上支付洗钱方式与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交集。


  网上支付洗钱的流程:网上支付洗钱大致经历放置、培育和融合三个阶段。


  1.放置阶段。


  即处理大额现金阶段。犯罪分子X首先将犯罪所得由传统货币形式如现金,转化为便于控制且不易被怀疑的电子货币形式如电子现金等,即从有形变为无形,以用于网上支付。


  2.培育阶段。


  主要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编织一个难以审查的复杂的交易网,彻底切断犯罪收益与其来源的内在联系。在网上支付系统下,犯罪分子X利用不同的身份在互联网上与商家A、商家B和商家C等众多商家进行交易,重复多次地对网上商品和在线服务进行购买。这些交易往往能够立即完成,且不易留下任何可疑痕迹,也不会受到任何地域的限制,从而掩饰黑钱的真实来源。


  3.整合阶段。


  这一阶段是将清洗后的资金融合于正常经济体系中。犯罪分子X利用和控制参与网上交易的商家A,通过虚假交易使黑钱成为该商家的合法经营收入;或将用黑钱从商家B、商家C购得的商品转卖给他人,从而获得合法的销售收入,最终将清洗的资金融入合法的经济体系内。


  随着网络银行的出现和日趋成熟,网上支付业务成长迅速,交易额急速膨胀。通过网络银行进行网上支付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办理银行提供的各项业务,快捷地转移非法资金,同时几乎不留下任何可供追踪的痕迹,这给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恐怖融资与洗钱

  流动,从而最终为恐怖主义所利用。一部分犯罪收益在清洗后成为恐怖活动的资金,另一方面,恐怖分子利用筹集到的资金支持洗钱行为,促使洗钱行为更加猖獗。9·11事件表明,恐怖融资离不开洗钱,洗钱也离不开恐...



  流动,从而最终为恐怖主义所利用。一部分犯罪收益在清洗后成为恐怖活动的资金,另一方面,恐怖分子利用筹集到的资金支持洗钱行为,促使洗钱行为更加猖獗。;9·11;事件表明,恐怖融资离不开洗钱,洗钱也离不开恐怖融资。因此,2001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的FATF特别会议,根据欧盟和七国集团财政部长们的提议,将洗钱的范围扩大,规定一切向恐怖主义提供资金的行为,即恐怖融资,都属于洗钱活动,而不论其来源从形式上看是否合法。


  尽管恐怖融资与洗钱活动关系密切,但二者又存在自身特点。恐怖融资的资金来源、洗钱目的以及资金转移的手段与一般洗钱活动仍然有明显差别。


  资金来源不尽相同


  洗钱活动一定有其相关联的上游犯罪活动存在,没有上游犯罪产生的犯罪收益,就不会有洗钱活动的存在,即洗钱活动中的清洗对象是犯罪收益。


  相比较而言,恐怖融资的资金只有一小部分来源于传统的犯罪活动。在世界各国普遍加强对恐怖主义活动的打击力度的形势下,恐怖组织及其成员的生活往往十分谨慎,他们会把来源于传统犯罪活动所得的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混在一起。恐怖组织既能从自己经营的企业中获取资金,也能得到一些支持其事业的企业家的捐助。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捐助已成为恐怖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这些捐助大部分来源于西方国家和海湾国家持有相同理念的非政府组织和企业。从已经发现的一些案例看,各类企业都有可能成为恐怖组织的捐助者,包括石油公司、建筑公司、蜂蜜商店、制革厂、银行、农产品种植者、经纪人、贸易公司、饭店、酒店、书店等等。恐怖融资罪行构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一种。


  获取非法收益的目的不同


  洗钱活动的最终目的是让非法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获得表面上的合法性,掩饰、隐瞒或消灭犯罪证据及追索的线索,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在此基础上实现;黑钱;、;赃钱;的安全循环使用。对那些职业洗钱者来说,通过洗钱获取高额的收入是其从事洗钱活动最直接的动因。


  恐怖活动和毒品犯罪等牟利性犯罪活动不一样,通常具有非经济目标,其犯罪的目的锁定在诸如寻求公开化、政治合法化、政治影响力和传播意识形态等非经济目的上,恐怖融资只是达到上述目标的一个手段。


  转移资金的手段不同


  洗钱的主要渠道是通过金融机构,因此,通过强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职责,特别是实施金融交易报告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洗钱活动。


  恐怖融资则主要采取非正规的资金转移体系筹集资金。恐怖分子经常利用的非正规的资金转移方式包括大额现金运输、利用货币服务行业、利用货币兑换点、利用哈瓦拉等替代性汇款机制。即使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恐怖融资活动往往也由于单个的金融交易所涉及的金额非常低,又有合法生意、社交活动或者慈善行为作掩护,因此,要把恐怖融资活动从数以亿计的金融交易中识别出来是困难的。


  由此可见,恐怖融资与洗钱是有区别的。但是,恐怖融资又是与洗钱相关联的,一部分犯罪收益在清洗后,可以作为恐怖活动的资金。因此,国际社会在充分利用控制洗钱机制的基础上,还在制止恐怖融资方面采取了更为有效的举措。例如,联合国通过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制定了《反恐融资九项特别建议》。2001年,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也将恐怖活动列入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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