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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建鹏,徐州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求臻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1、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A)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B)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C)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
D)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E)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F)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2、境外投资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3、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4、境外投资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资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如果不能准确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的方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设立有限公司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设立有限公司办事程序:
材料齐备后,受理人员审查,科长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
设立有限公司需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设立分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批件;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
设立有限公司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无须保证,即亦承担。
2.申请人提交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提交文件,证件应当使用十六开纸,使用圆珠笔、纯蓝墨水无效。
4.申请人应当使用蓝黑、黑钢笔、毛笔填写表格。
设立有限公司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限:二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企业登记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