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知名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梁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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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玩忽职守罪及其立案标准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17日 来源: 徐州知名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fllpgwls.cn/

 梁建鹏,徐州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求臻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职务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在实际生活中,违法行为分为一般违法与犯罪,那么职务违法属于违法行为的哪一类职务违法行为包括哪些在看完下面的文章后,希望大家对于职务违法行为包括哪些这类问题一定会有所了解。接下来就是由带来职务违法行为包括哪些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职务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一般违法与犯罪在区别: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


  犯罪则必须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第三,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上述特征是确定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刑法》同时还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说明,行为的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




  二、职务犯罪减刑新规定是怎样的


  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一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三、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


  2、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强行索取财物的;


  3、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4、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5000~10000元以上;


  5、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强行索取财物的;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


  7、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


  8、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


  9、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以上就是由整理收集的有关于职务违法行为包括哪些的有关知识,根据上文内容我们可以得知,行为的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相信很多人都对职务违法行为包括哪些有了一定的认识。如果还有别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玩忽职守罪及其立案标准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行为人涉嫌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究: 1、造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请看下文为大家介绍关于玩忽职守罪的相关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行为人涉嫌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究: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玩忽职守罪的客体要件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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