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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建鹏,徐州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求臻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买入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融得的标的物不同
1、股票质押融资只能融得资金,无法做空。
2、融资融券顾名思义,可以融得资金,也可以融得证券,融得的资金再买股票就增强了多方力量,融券则增强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资融券是一种即可做多也做空的双刃剑。
二、融得资金的用途不同这点可能是两者最大的区别。
1、股票质押融资,融得的资金可以不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当然,针对具体的融资主体,国家对其融得资金的用途会有一定的要求。
2、例如,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只能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融资融券中的融资,获得的资金通常必须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一定条件下加快了证券市场价值发现功能。
3、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与资本市场联系更紧密,股票质押融资可能既涉及资本市场,也直接涉及实体经济。另外,与股票质押融资有个相类似的概念是股权质押融资,主要是指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提供担保以融通资金。
三、担保物不同股票质押融资和融资融券都是是对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担保物。
1、股票质押融资,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因此担保物不可能再用现金,它的主要担保物是有价证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司债券等。
2、融资融券中,担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现金。
四、资金融出主体不同股票质押融资一般由银行、典当行等机构办理,资金融出主体与融资融券有明显区别
融资融券在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运作模式。
1、在美国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专业化模式下,融出资金的中介有证券公司和**金融公司,但最终的资金融出方通常是银行。
2、我国采取的运作模式则规定资金融出的直接主体是证券公司,即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证券向客户融资融券;同时,确立了**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的制度。
五、杠杆比例与风险控制不同一般而言,融资融券相比股票质押融资而言,风险可控程度更高。
1、由于融资融券所获得的资金或证券都有专门的账户记录,因此监控其市值变化、测算风险程度和要求追加保证金相对都是比较容易的。
2、融资融券的杠杆比例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在市场整体风险不大时可适当放大杠杆比例,反之则可收紧。股票质押融资实质是质押贷款,其资金用途虽然可能会有限制,但监控难度显然大得多,当股票市值下跌时,借款债权的风险就随之增加。
六、产品属性不同融资融券是一种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规则和合约细节上,都有比较明确具体的安排或规定。
票质押融资都可以取得相同的效果,但两者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就不一样了。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于中国签署。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希望通过乙方推荐投资商,使甲方获得融资机会,乙方愿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经双方商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融资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融资服务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推荐投资商,并提供相关融资服务。
甲方同意,甲方确认乙方所推荐的投资商后,甲方或其股东或其他关联机构或人员与该投资商达成各种投融资协议并获得融资的,均视为甲方在乙方服务下融资成功。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
第二条融资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自乙方所推荐的投资商处获得融资的,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自乙方所推荐的投资商处获得的每笔融资款项到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到账金额的%作为融资服务费支付给乙方。如甲方逾期支付融资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未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的签署页)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联系邮箱:联系邮箱: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企业进行债权融资的,是扩大经营的、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