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知名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梁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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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环境下融资融券的发展是怎么样的 融资融券开户条件是怎样的

添加时间:2022年6月22日 来源: 徐州知名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fllpgwls.cn/

 梁建鹏,徐州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求臻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当前环境下融资融券的发展是怎么样的

为了让融资融-券能有更快的发展,最近有关部门做出了两项重要决定,一是将融资融-券作为常规业务,这样绝大多数券商都能开展这项业务了。二是成立相应的金融公司,建立转融通机制,以此为客户提供更多的融资与融-券品种。无疑,这是值得欢迎的好事。有舆论甚至估计,融资融-券将进入爆发式发展的阶段。笔者以为,在成为常规业务,并有了转融通以后,融资融-券业务会有新发展,但要说是爆发式发展恐怕就有点过了。至少在今后一段时间,还只能是有限发展。

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尽管现在只有少数券商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看上去似乎这个资格还很紧俏。但实际情况却是投资者对融资融-券的有效需求并不大,开户数十分有限,一些券商采取奖励措施来鼓励符合条件的客户开设融资融-券账户。但即便客户开了相关账户,但操作却并不多。推行一年半才有300多亿元余额,仅占当前沪深股市日均交易金额的五分之一左右,与海外成熟市场的正常水平相距甚远,就是明证。在券商准备的融资融-券额度普遍显得富裕的情况下,即便是将融资融-券业务作为常规业务,让更多券商都能参与,恐怕也不会带来太多增量。由于制度设计以及其他方面的制约,融资融-券本身就受到了比较多的限制,本身不存在大发展的基本条件。

其次,严格说来,如果有更多客户真的对融资融-券感兴趣,现在恐怕也没有条件满足其需要。时下一般券商能拿出来用于融资的资金通常也就几十亿,相对于开户客户几百亿的资产而言,比例悬殊。这就意味着,如果那些已开户的客户都要求足额融资的话,那券商将无资可融。可能有人会说,不是有金融公司吗他们可以向券商提供资金支持呀。要知道,金融公司的注册资金才60亿元,能有多少钱借出来呢在本质上,如果没有银行的支持,融资业务不可能真正做大。但现在国家政策禁止信贷资金进入股市,这也就从根本上决定了融资业务在现阶段只能有限发展,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被大量推广。

当然,如果转融通真的发展起来了,在融-券方面的瓶颈倒是迎刃而解了,现在有很多解禁的限售股因为各种原因而没有卖出,将其借出来用于融-券是有操作可能的。但问题在于,投资者是否有很强的做空股票的意识现在融-券的规模在整个融资融-券业务中只占到1%,这里固然有标的物不足的问题,但如果仅仅是这个原因,恐怕两者之间的差距未必会这么大。应该承认,这里还有习惯以及意识上的原因。而且,对于实行市值管理的公司来说,其大股东是否愿意将所持股票借出去做空呢一厢情愿地以为有了转融通,融-券业务就会与融资业务并驾齐驱地开展起来,恐怕只是幻想,缺乏现实基础。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券商可以对客户收取较高的佣金,同时还有资金与股票的利息收入,再加上融资融-券交易中的换手率一般要比正常股票交易高出数倍。而所有这些,对于券商来说都很有吸引力,因此各券商自然也把融资融-券业务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但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如果不能从融资融-券中获取足够的风险补偿,他们是不会大手笔参与融资融-券的。而现在一方面低迷的市场环境使其参与融资融-券的盈利前景并不明朗,另外一方面偏高的融资融-券交易成本,也让不少投资者对此望而却步。而最为本质的问题在于,大力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各种前置条件并不具备。如此一来,该业务只能是有限发展了,对此寄予过高的期望,是脱离实际的。

融资融券开户条件是怎样的

融资融券开户条件是交易满半年,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在50万以上即可。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的区别

1、保证金要求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

2、法律关系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这些证券一般流动性较大、波动性相对较小、不易被操纵。

4、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通过这种财务杆杠效应来获取收益。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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