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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哪些方面对死刑案件进行辩护?死刑辩护的有效路径

添加时间:2022年6月22日 来源: 徐州知名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fllpgwls.cn/

  梁建鹏,徐州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求臻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梁建鹏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从哪些方面对死刑案件进行辩护?

  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辩护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是否能够得以留存,那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就应当采取不同于一般辩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够保留当事人的生命为辩护的前提,...



  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辩护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是否能够得以留存,那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就应当采取不同于一般辩护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够保留当事人的生命为辩护的前提,而不能片面追求庭审效果,法庭上侃侃而谈,口若悬河,赢得满堂喝彩,但判决后当事人被执行死刑,家属非常不满意,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不是一个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做的,提出如下观点供参考。


  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


  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具体实务中,被告人的口供往往最容易被公诉人用作证据,因此对被告人口供的审查尤为重要,不但要审查真实与否,还要审查是否与其他同案犯的口供是否矛盾,侦查人员取证时间、取证人员、讯问次数等是否与实际相符。


  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死刑辩护的有效路径

死刑辩护的路径应该围绕以下三点展开:死刑的罪行标准、死刑的证据、证明标准。严格掌握这三点可以防止错案和控制死刑。



  我国当前情况下,死刑的适用采用的是主客观混合的标准。


  死刑辩护的路径主要为以下几点:


  一、 死刑的罪行标准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针对死刑的辩护,首先就应该围绕被告人的罪行是否达到了法定的罪行标准这一角度作为切入点进行有效辩护。


  1.利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这是从死刑适用政策的角度并结合具体案件情节进行辩护。


  2.从法定;免死;的角度对死刑进行辩护。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除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还要结合相应的司法解释具体的理解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在辩护的过程中,应当看被告人是否具有这些不应该适用死刑的情况。


  3.从判处死缓;免死;的角度针对死刑进行辩护。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因为从《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只要是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即使判处死刑,一般情况之下是可以;保命;的。因此我们应该从全局出发综合考虑辩护的思路。因为针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有具体的标准,所以我们要在整个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寻找死刑不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尽最大努力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维护被告人的利益。


  同时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要排除掉不属于犯罪行为的一般违法行为或合法行为,如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或者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在行为确实属于犯罪的情况时则要考虑一些常规的情节:法定的从减免罚情节、庭审障碍、原因自由行为、被告人阻止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或救助被害人的、被害人过错、被告人及亲属协助退赃赔偿自首、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获得被害人谅解等等可免从宽处理的情节:


  1.没有引起极大的群众愤怒的,社会舆论不是特别不利的,可以考虑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社会调查报告进行辩护。


  2.自首、立功的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时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此司法解释规定了;可以不从宽处罚;的条件因此我们在具体的辩护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依靠自首、立功,更应该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进行辩护。具有下列情形的,基于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做轻罪辩护:有重大发明的、被告人对破获其他案件有重大作用的。


  3.多名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往往存在多个主犯,当具有罪行极其严重的主犯已经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其他的主犯往往罪行达不到极其严重的标准。因此共同犯罪中具有不同罪行的主犯的区分是死刑辩护的切入点。


  4.当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这里一般指的是;精神病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实施指控的行为时,是否达到法定年龄,当判定被告人的年龄存在困难时,则应该主张推定年龄没达到相应的刑事年龄。


  5.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被告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及大小;。


  6.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因为某些同案犯还未归案而难以查清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则可以将此点作为一个死刑辩护的要点。


  二、死刑的证据、证明标准


  按照我国《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于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的规定。


  证据标准


  针对这一点主要是从程序上发现公检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瑕疵,从而尽可能的寻找有利于被告的案件事实。如自首、立功等有可能对于被告人的量刑产生积极影响的情节。


  1.程序上,审查司法机关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特别是采取强制措施的各种法律手续。程序之间是否存在时间矛盾,司法机关的文书如果不齐全,则容易导致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难以展现。因为程序的不合法,往往带来对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发挥法庭辩论的作用,辩论的过程中,往往要有一定的策略,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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