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知名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梁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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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的程序和要求 哺乳期可以刑事拘留吗

添加时间:2022年6月22日 来源: 徐州知名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fllpgwls.cn/

 梁建鹏,徐州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求臻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送达的程序和要求

  送达是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交给收件人的一种诉讼活动,往往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因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和其他有关规定,送达的程序和要求是:


  1.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送达。为了保障刑事诉讼能够协调地进行,刑事诉讼法对某些诉讼文件的送达,明确规定了期限,司法机关进行送达,必须按照法定期限进行。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51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三日以前应当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应将开庭通知书送达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163 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这些涉及送达期限的规定,都关系到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收件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决不能忽视。


  2.遵守法定的方式和手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1 条第1款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交给收件人本人的送达称为直接送达。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辩护人是律师,应当向他送达的通知书、判决书等,往往是送交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交。向收件人本人送达,就应向其住所或办事机构所在地送交。司法机关的送达人进行送达时,如果收件人不在,为了保证送达及时,送达人可以将诉讼文件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这种送达可称为间接送达,也可称为补充送达。它与交给收件人本人有相同的效力。当然,在容易及时找到收件人时,还是尽量不要将诉讼文件交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因为收件人是要进行诉讼活动的,送达在于使他了解诉讼文件的内容,以便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由其成年家属或单位负责人代收,就有可能使收件人不能及时收到诉讼文件。


  收件人本人或代收人收到诉讼文件后,应当在送达证上签名或盖章,并写明收到时间和代收理由等,借以证明诉讼文件已经合法送达,然后由送达人携回归卷。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因不同意诉讼文件的内容或其他原因而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以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这种送达在诉讼理论上称为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或间接送达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


  送达人进行送达时,如未按上述法定方式和法定手续办理,就是不合法的送达,不能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送达人应对其失误承担责任。经过合法送达,收件人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此外,为了使收件人了解诉讼文件的内容和送达后的后果,送达人如有可能,还可以向他们作适当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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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可以刑事拘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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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法有关孕妇、哺乳期妇女的规定:


  孕妇,哺乳期妇女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习惯称之为;两怀妇女;。⑴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刑事法对其给予了特殊关照。其中,有关孕妇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关于哺乳期妇女,刑事法上并未采用这一概念,与之相关的,是有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规定。


  我国第6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如果这一规定对两怀妇女的特殊关照体现得尚不够明显的话,以下各项规定则无疑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第72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除此之外,还体现在专门针对孕妇的规定:我国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同时,第251条还规定,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另外,有关司法解释也对孕妇的刑事法适用作了进一步明确。1983年9月20日颁布的对人工流产问题作出了答复: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被人工流产的;或者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人被人工流产的,仍应视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⑵1983年12月30日颁布的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含义加以了明确: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199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中明确: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均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⑶1998年8月13日开始施行的延续了上述立场,对自然流产问题进行了回应:;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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