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知名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梁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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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行为的危害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恐怖融资与洗钱

添加时间:2022年8月6日 来源: 徐州知名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fllpgwls.cn/

  梁建鹏,徐州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求臻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洗钱行为的危害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20世纪中期以来,洗钱犯罪活动迅速蔓延,严重危害各国的国家安全,危及全球经济发展。有评论认为,洗钱这一黑色产业,它以极快的速度成为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商业活动。它的触角无所不及,影响恶毒深...



  20世纪中期以来,洗钱犯罪活动迅速蔓延,严重危害各国的国家安全,危及全球经济发展。有评论认为,洗钱这一黑色产业,它以极快的速度成为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商业活动。它的触角无所不及,影响恶毒深远,威胁着文明社会的每一根纤维,它是世界经济血脉上的一个毒瘤。具体来说,洗钱犯罪活动的大量存在,对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产生了较大的危害。


  洗钱行为对国家、社会会产生哪些影响呢产生哪些危害呢


  影响政府的声誉,威胁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洗钱是一种犯罪活动,通常与贩毒、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洗钱活动在一国的大量存在,不仅说明该国在管理体制上存在种种漏洞,而且还说明该国政府机构对犯罪活动的追查打击行动不力。同时,大量洗钱活动的存在,使得一国潜在的和现实的犯罪因素增多,威胁该国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扰乱经济秩序,威胁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


  洗钱活动的日益猖獗扭曲了资源在一国甚至世界范围的配置。犯罪分子通过走私、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侵占了大量合法的资金和资本,他们一方面通过洗钱活动将其转移至境外,使这些资金不能被本国用于生产和建设,另一方面将这些违法所得继续投入到犯罪活动中去,不仅掩盖和助长犯罪,而且使得合法经济活动的资源被大量挤占,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威胁所在国经济和金融安全。


  滋生腐败,损害社会公平和正义。


  洗钱者为了将洗钱等犯罪活动完成,往往会利用贿赂等手段收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政府官员。一旦成功,不仅可以使洗钱犯罪行为顺利进行,而且还会产生新的腐败犯罪行为。洗钱犯罪分子及其受益人利用犯罪活动所得过着奢侈糜烂的生活,损害了社会正义和公平,不利于先进文化的形成和传播。


  在一般人眼里,;洗钱;一直与黄赌毒、走私、贩卖军火等行径联系在一起,而时下我国的洗钱犯罪活动主要是把;自产;的黑钱洗白和资金外逃。另外,国际上被纳入洗钱的还有:把合法资金变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把一种合法资金变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侵占;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以逃避监管和税收。







恐怖融资与洗钱

  流动,从而最终为恐怖主义所利用。一部分犯罪收益在清洗后成为恐怖活动的资金,另一方面,恐怖分子利用筹集到的资金支持洗钱行为,促使洗钱行为更加猖獗。9·11事件表明,恐怖融资离不开洗钱,洗钱也离不开恐...



  流动,从而最终为恐怖主义所利用。一部分犯罪收益在清洗后成为恐怖活动的资金,另一方面,恐怖分子利用筹集到的资金支持洗钱行为,促使洗钱行为更加猖獗。;9·11;事件表明,恐怖融资离不开洗钱,洗钱也离不开恐怖融资。因此,2001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的FATF特别会议,根据欧盟和七国集团财政部长们的提议,将洗钱的范围扩大,规定一切向恐怖主义提供资金的行为,即恐怖融资,都属于洗钱活动,而不论其来源从形式上看是否合法。


  尽管恐怖融资与洗钱活动关系密切,但二者又存在自身特点。恐怖融资的资金来源、洗钱目的以及资金转移的手段与一般洗钱活动仍然有明显差别。


  资金来源不尽相同


  洗钱活动一定有其相关联的上游犯罪活动存在,没有上游犯罪产生的犯罪收益,就不会有洗钱活动的存在,即洗钱活动中的清洗对象是犯罪收益。


  相比较而言,恐怖融资的资金只有一小部分来源于传统的犯罪活动。在世界各国普遍加强对恐怖主义活动的打击力度的形势下,恐怖组织及其成员的生活往往十分谨慎,他们会把来源于传统犯罪活动所得的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混在一起。恐怖组织既能从自己经营的企业中获取资金,也能得到一些支持其事业的企业家的捐助。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捐助已成为恐怖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这些捐助大部分来源于西方国家和海湾国家持有相同理念的非政府组织和企业。从已经发现的一些案例看,各类企业都有可能成为恐怖组织的捐助者,包括石油公司、建筑公司、蜂蜜商店、制革厂、银行、农产品种植者、经纪人、贸易公司、饭店、酒店、书店等等。恐怖融资罪行构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一种。


  获取非法收益的目的不同


  洗钱活动的最终目的是让非法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获得表面上的合法性,掩饰、隐瞒或消灭犯罪证据及追索的线索,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在此基础上实现;黑钱;、;赃钱;的安全循环使用。对那些职业洗钱者来说,通过洗钱获取高额的收入是其从事洗钱活动最直接的动因。


  恐怖活动和毒品犯罪等牟利性犯罪活动不一样,通常具有非经济目标,其犯罪的目的锁定在诸如寻求公开化、政治合法化、政治影响力和传播意识形态等非经济目的上,恐怖融资只是达到上述目标的一个手段。


  转移资金的手段不同


  洗钱的主要渠道是通过金融机构,因此,通过强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职责,特别是实施金融交易报告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洗钱活动。


  恐怖融资则主要采取非正规的资金转移体系筹集资金。恐怖分子经常利用的非正规的资金转移方式包括大额现金运输、利用货币服务行业、利用货币兑换点、利用哈瓦拉等替代性汇款机制。即使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恐怖融资活动往往也由于单个的金融交易所涉及的金额非常低,又有合法生意、社交活动或者慈善行为作掩护,因此,要把恐怖融资活动从数以亿计的金融交易中识别出来是困难的。


  由此可见,恐怖融资与洗钱是有区别的。但是,恐怖融资又是与洗钱相关联的,一部分犯罪收益在清洗后,可以作为恐怖活动的资金。因此,国际社会在充分利用控制洗钱机制的基础上,还在制止恐怖融资方面采取了更为有效的举措。例如,联合国通过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制定了《反恐融资九项特别建议》。2001年,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也将恐怖活动列入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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