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知名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梁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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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超过限制会承担什么责任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组织机构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2年7月22日 来源: 徐州知名专业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fllpgwls.cn/

 梁建鹏,徐州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求臻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超过限制会承担什么责任

  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公司股份持有人的代表,但是其股东人数不能太多否则会产生一些纠纷等其他问题。那么,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限制会承担什么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限制会承担什么

  1、有限公司以资本联合为基础,同时也具有人合的性质,股东之间要求有一定的信任关系,股东数量也应有所限定,以便于公司在进行重大的经营决策时,能够协调一致.设立一般的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新的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的股东的最高人数进行限制,不得多于50人;但最低人数没有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可以设立一人的有限公司。废除旧《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设立有限公司。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国家以国有资产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可以由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单独的投资主体,即设立只有一个股东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境外投资者在我国设立有限公司的,按照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可以设立外商独资的有限公司。

  二、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1、出资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可见,出资的形式的选择范围还是挺大的。但这里要提醒的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是不能作为出资的。其中特别需要提醒的是特许经营权不能作为出资的规定。因一般人们会认为特许经营权符合;可以用出资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出资要求,但由于目前我国特许经营权这种权利在我国尚不成熟,因此还不能作为出资形式。

  2、出资时间

  虽然新《公司法》取消了原来关于出资时间的硬性规定。但同时该法有规定,股东仍需按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不按规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因此,股东们在拟定公司章程时应注意出资时间的约定,应考虑公司的发展和自身实际情况,避免出现不利于股东或公司发展的情况。

  3、出资手续

  因出资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种。以下将分开介绍: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履行完上述手续后,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最后,公司成立后,公司向股东发出资证明书。

  4、出资承担

  虽然新《公司法》将出资实缴制改成了出资认缴制,但是并不等于法律对虚假出资的行为不做规制。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对于虚假出资或不按期出资的股东,公司登记机关还可出资虚假出资金额5%~15%的罚款。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因此,建议创业者量力而行,对自己将要作为非货币出资的财物的价值要有正确的认知,并按期履行出资义务,以免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三、设立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最新的《公司法》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四条 有限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按照法律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股东人数超过限制,公司董事会必须要做出一定的调整。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限制会承担什么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组织机构是什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任何一项事物都需要被监督,有了监督才能更好地为人们服务。否则就有可能导致贪污腐败,从而让人们的生活陷入困境。接下来和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组织机构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组织机构是什么

  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

  称;驻地办;)。开工里程在20km以下的, 宜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

  二级和二级以下公路及养护工程可 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 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一级或二级监理机构。

  公路机电工程可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凡是应该招标的监理项目,总监办 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组建;可以不招标 的项目,总监办可由项目法人委托的监

  理单位组建。项目法人不得使用总监办 的名义,侵占监理单位的权利和费用。 监理项目无论大小,均应设置总监办统组织管理监理工作。

  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法律意义

  实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是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投资效益和施工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为了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所以要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全面执行工程施工监理制度。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依据是按照国家法令,建设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等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包合同。

  三、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引导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交通运输部日前发布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办法》出台的背景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分包活动,是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的重点工作。《办法》的出台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规范公路建设市场分包行为的需要,是完善公路建设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需要。

  工程分包的产生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产物,是社会分工专业化的必然结果,在国外工程管理中也普遍存在。规范引导施工单位进行合理、合法的分包、既有利于施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结构调整,也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我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继对工程分包进行了相应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公路工程中的违法分包现象仍然屡禁不止

  通过学习了为大家带来的这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组织机构是什么。通过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了解到这个机构的名称叫做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上就是为大家的总结,非常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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